新华社香港3月17日电(记者刘明洋)香港特区政府17日将《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特区立法会首读及二读,以修例方式完善涵盖区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安排。
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当天在立法会会议上介绍了该条例草案的内容和修例背景。
曾国卫表示,条例草案的根本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要准确落实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
曾国卫介绍,条例草案分为9个部分,共有31项修订条文,主要涉及6范畴,具体包括:解释法例中“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表述,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要求,划一监誓人的安排,完善处理违反誓言情况的机制,加入相关参选限制。
对于解释法例中“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表述,条例草案整合了6项正面清单及9项负面清单行为,令“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更加清晰。
对于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条例草案认为,“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区议员的基本责任,亦是香港国安法第六条的规定。条例草案建议区议员须符合的宣誓要求将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列明的公职人员一致。
对于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条例草案建议移除目前法例中律政司司长可提出相关法律程序的时限,令其可在任何时候提出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宣告该议员失去议席。一旦相关法律程序展开,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诉讼有最终决定。
对于加入相关的参选限制,条例草案建议,在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中加入限制,任何人若曾经因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关公职资格,或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丧失在5年内于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以彰显誓言的庄严。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说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该解释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涵盖的五类公职人员外,香港国安法第六条亦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曾国卫强调,“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对治港者及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爱国者治港”原则的重要基础。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要准确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及其解释,以及香港国安法中对公职人员宣誓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确保有关公职人员明确理解他们的宪制责任和要求,并保障只有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基本要求的人才能出任相关公职。